第一条 为激励公司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0元、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学校确定相应等级。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学校根据下达指标,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按照学生比例,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负责本院的评审工作。同时,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班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个人申报、学校等额评选、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公司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国家奖学金。
(一)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
1.一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前10%,90%以上课程学习成绩不低于85分,且平均成绩在88分以上的。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
(二)一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10%至30%,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方面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
1.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本校或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正刊,第一、二作者)。
3.在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学科竞赛中,个人获全国三等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团体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获得者。
4.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主持人,其项目经过中期验收合格,且被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展示。
5.获得全国优秀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或被国内主要媒体报道转载、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社团活动组织者。
6.经公司认定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竞赛中,个人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团体竞赛中三等奖以上前两名的获得者。省级个人比赛中第一名获得者,团体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前两名获得者。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全国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8.在校期间,获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并通过学院认定的。
9.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公司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一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前30%,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的。
(二)自立自强,生活俭朴,热衷于公益与志愿服务,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个人奖励的。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十一条 公司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积极乐观,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可申报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文化基础较差且招生录取时为新疆、西藏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民考汉学生和民考民学生,申报国家奖助学金时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可按以下要求,同时申报两项国家奖助学金项目。
(一)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
(三)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
(一)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二)一学年所学全部课程中,有两门以上(含两门)成绩不及格。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的申报与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奖助金计划,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分年级、班级组织评选,确定初选名单,并确定国家助学金等级。
(四)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学校下达的奖助金名额计划组织开展,确定名单,并在班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两级公示。
(五)公示结束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终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并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 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应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并面向本院学生予以公示。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的组成情况及评选细则,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十个月逐月发放(其中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永利官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中南大学字〔2012〕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